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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学院团纪处分制度
2026-04-27     作者:      来源:      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,严肃团的纪律,保障团员民主权利,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及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(试行)》,结合物理学院团员教育管理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物理学院全体学生团员(含保留团籍的党员)及所属各团支部。团干部在违纪处理上视情节从重。

第三条 处理遵循原则:

(一)教育为主、宽严相济:对初犯、认错态度好且后果不严重的,侧重批评教育;对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,从严处分。

(二)实事求是、程序正当: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手续完备。

(三)处分与校纪联动:团员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,团组织原则上应当给予相应配套的团纪处分。

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适用

第四条 团纪处分种类(由轻至重):

1. 警告;

2. 严重警告;

3. 撤销团内职务;

4. 留团察看(六个月或一年);

5. 开除团籍。

第五条 政治与组织纪律:

1. 在公开场合、互联网(含社交媒体、朋友圈、群聊)发表不当言论,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歪曲团的历史,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;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团籍。

2. “青年大学习”、集体团课等主题教育:无正当理由,一学期内累计3次不参与的,团支部予以通报批评;累计5次以上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
3. “三会两制一课”及团日活动:无故缺勤、迟到早退。一学期内无故缺勤2次,谈话提醒;缺勤3次,通报批评;缺勤4次及以上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4. 团费缴纳:连续3个月不缴纳团费且无正当理由,给予警告处分;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,按自行脱团处理,予以除名(开除团籍)。

第六条 学业与日常行为规范:

1. 在考试(考查)中,被学院或学校认定为作弊、违纪,受到校纪处分的,团纪给予配套处分:

  受校级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;

  受校级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给予留团察看处分;

  受校级开除学籍处分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
2.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(如夜不归宿、使用违章电器且造成安全隐患)、打架斗殴、赌博等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团察看处分。

第七条 网络行为规范:

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、实施网络暴力、诽谤他人,造成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。

第八条 团干部职责:

团干部不履行职责,导致团支部工作瘫痪、数据统计造假,或在评奖评优、推优入党中以权谋私的,一律先免职,并视情节给予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。

第九条 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:

利用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等名义弄虚作假、套取学分或补贴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三章 处分运用规则

第十条 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况:

1. 主动承认错误,认错态度诚恳,并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的。

2. 未满18周岁的团员,原则上减轻处分。

3. 情节轻微,经批评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,可免予团纪处分,改为谈话提醒或责令检查。

第十一条 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况:

1. 拒不承认错误,串供或伪造、销毁证据的。

2. 违纪受处分后,在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纪的(加重一档处理)。

3. 团干部带头违纪的。

第十二条 影响期规定:

1. 警告:6个月内不得在团内提升职务或参与评优。

2. 严重警告:1年内。

3. 撤销团内职务:1.5年内。

4. 留团察看:恢复权利后2年内。

5. 受处分当年,团员教育评议不得评为“优秀”,且取消推优入党资格两年。

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

第十三条 受理与核实:

学院团委负责接收违纪线索。核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。

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程序:

1. 除特殊情形外,召开支部大会,到会团员须超过半数。

2. 违纪团员有权参加并申辩。

3.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,方可形成处分建议决议。

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:

1. 警告、严重警告:团支部提出建议,报学院团委审查批准。

2. 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:团支部或学院团委提出建议,经学院团委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必须报XX大学(上级)团委批准方可生效。

3. 开除团籍处分,必须经上级团委核准,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。

第十六条 处分送达与归档:

处分决定作出后,应在1个月内向团支部全体成员及本人宣布。未满18周岁的,通知本人及监护人,不在公开场合宣布。处分材料须存入团员档案(装入人事档案),并录入“智慧团建”系统。

第五章 申诉

第十七条 受处分团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,向学院团委或直接向学院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。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,不得扣压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本条例中未明确列出的违纪行为,比照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执行。

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中南大学物理学院委员会所有。
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共青团中南大学委员会

2026年3月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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